保监会规范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

阅读  ·  发布日期 2018-08-20 11:51  ·  bladmin

  为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中介业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介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迅速,中介业务保费占全省总保费的比重达80%以上,中介业务渠道已成为各保险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对推动保险业务的平稳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各公司在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和问题,虚挂中介业务、虚列手续费、套取费用用于支付中介渠道、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开展中介业务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发生在中介业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对突出。中介业务领域的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形象。各公司应深刻认识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和完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工作。

  二、认真抓好中介业务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公司在中介业务领域发生违法违规问题,主要源于公司管理人员及基层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不高,对学习贯彻法律和监管政策的重视程度不够。各公司应切实组织各级分支机构加强对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特别是对《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的学习贯彻。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发挥带头作用,充分认识法律法规学习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力度,做到一手抓保险业务发展、一手抓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并遏制违法违规的苗头性问题,切实提高中介管理政策和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层层落实责任到岗到人,让全体从业人员深刻认识中介业务违规问题的严重性,构筑依法合规经营、抵御市场风险的思想防线,不断提高合规经营意识。

  三、切实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的内控建设和监督考核

  长期以来各个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中介业务管理中制度缺失、管控薄弱、监督失效、考核松懈等问题较为突出,如不加以完善,必将从根本上影响公司的健康发展。各公司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的内控建设和监督考核力度。

  (一)优化职能设置

  各公司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专业和兼业代理、个人代理及保险经纪业务管理、建章立制和考核执行,对中介业务政策法规进行宣导落实,对中介业务的开展情况实施监督考查,对保险营销员进行教育培训,妥善处理中介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有效实现公司内部的上下联动和政策传导。同时,应设置专门岗位和人员承担中介业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完善代理协议、保险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统计和手续费台账管理等基础性工作,通过合理优化公司的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为中介业务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二)完善内控制度

  各公司应切实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制度建设,按照法律、监管制度及总公司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制度,并抓好各级分支机构对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通过完善内控建设达到堵塞管理漏洞,化解经营风险的目标。财产险公司应重点完善对专业代理、车行等兼业代理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保证代理业务管理系统的依法合规和真实透明,防范虚挂代理业务、虚列手续费、委托无代理资质的机构开展业务等违规问题;人身险公司应重点完善银邮代理、保险营销员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杜绝夸大宣传、销售误导、商业贿赂、无证展业等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中介业务领域的风险和问题。

  (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公司应不断强化对中介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考核力度,明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充分发挥公司财务部门、稽核部门的监督作用,开展严格、有效的内审稽核,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各公司应将中介业务合规性、营销员持证率等中介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列入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避免片面地考核各级分支机构的业务指标,引导各级分支机构及中介业务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依法合规意识,实现中介业务的科学发展。

  四、全面规范中介业务管理和操作流程

  (一)中介资质管理方面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业务,切实做到中介资质合法、代理关系清晰、权责划分明确、管理措施到位。

  在代为申报兼业代理资质时,应遵循科学、审慎、合规的原则,保证主营业务的相关性、保险代理的便利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盲目申报兼业代理资格或提供伪造、变造的申报材料。应委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销售活动,并向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在订立合作协议时,原则上应由省公司与中介机构和个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市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应取得省公司的授权,市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订立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约定代理业务范围、代理权限(是否有出单、单证管理等权限)、代理手续费比例、代理手续费支付的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开户名称、开户账号)等,协议的各项要素应填写完整。

  (二)中介档案管理方面

  各公司应建立完整规范的中介业务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应保持内容的一致性。保险业务管理系统至少应包括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营销员基本信息、机构或个人的委托代理协议及代理业务台账等,其中代理业务台账应真实、完整地记录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险种、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单日期、保险期间、代理人名称、代理机构许可证编码或个人代理资格证书编号、展业证书编号、保费收入、手续费比例、手续费金额、对应财务凭证号、手续费支付对象、手续费支付时间等。

  (三)佣金结算管理方面

  在支付中介业务手续费或佣金时,各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协议双方的约定。一是应向取得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严禁对直接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类似费用;严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二是应以转账方式支付佣金或手续费,严禁以直接冲减保费、现金及现金支票方式,向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或手续费;三是在向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或手续费时,应获取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以假发票或其它非真实发生的发票记账;四是应如实列支佣金或手续费金额,向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必须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严禁采取虚构中介业务、虚假批单退费、虚假赔案、贴补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坐扣保费等方式支付佣金或手续费;五是应由省公司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直接向中介机构或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或手续费;六是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完成佣金或手续费结算,不得无故拖延佣金或手续费的支付,并做好手续费台账的登记和保存。

  (四)中介报表管理方面

  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中介业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保证中介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是要准确确定中介渠道。中介业务来源应按照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系统或保险营销员等渠道予以确定,避免在系统中随意确认中介渠道而导致业务数据失真。二是要真实反映中介业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中介业务的经营情况,不得报送虚假报表、报告,不得拒报、瞒报中介业务数据。三是要做好中介业务数据的核对。一方面要与发生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核对业务数据,保证双方报送数据的统一;另一方面要与其他相关报表或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核对,保证同一项业务指标数据的统计口径一致。

  (五)中介日常管理方面

  各公司要落实好对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职责。对中介机构要履行监督与管控责任,及时制止、纠正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虚假陈述、销售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严禁唆使、诱导、纵容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营销员要履行培训与管理责任,落实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保险展业系统管理,落实营销员全员持证上岗、挂牌展业制度,加强保险营销员档案管理,如实记录营销员入司、展业行为、诚信记录、继续教育、离司等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诱导、纵容营销员从事违法违规及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各公司应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级分支机构,同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合作关系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切实有效地抓好学习贯彻工作,全面落实有关要求,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科学发展水平。各公司中介业务管理中,在制度设计、流程管理等方面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我局将不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