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市场再放开,代理、公估业务迎外资
阅读 · 发布日期 2018-08-24 15:31 · bladmin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以及保险公估业务管理系统发展,6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系统以及保险公估业务系统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4月末,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向当地保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将与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享有同等经营范围。此次银保监会两项通知的下发,意味着保险中介另外两大领域也已开启对外开放脚步。
在运用保险经纪业务系统方面,银保监会表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运用保险公估业务系统方面,银保监会表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运用保险公估业务系统,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此前,外资股东在中国经营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持股比例受限,境外股东在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业内人士表示,两项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外资进入保险代理、保险公估领域的形式可以更加灵活。
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会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指出中国银保监会将尽早推动涉及保险业的以下开放措施落地: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并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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