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

阅读  ·  发布日期 2020-10-19 14:35  ·  bladmin

保费迅速增长的互联网保险将迎来正式的监管办法。

9月28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济观察网记者了到上述办法已经在去年底向机构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如何做、互联网保险的边界在哪儿、如何正确的认识自营网络平台等问题,无论是行业内外还是监管都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办法》在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疫情期间,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保险行业也加入到这一风口中来,网络直播平台、金融服务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的页面随处可见。对此,《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不持牌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

经济观察网记者发现,《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呢?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依据《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经济观察网记者发现,《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其中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又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作为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办法》对于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定义是内涵上的定义,可以在外延上对不合规平台进行排除和界定,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这里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机构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或者高管出来办科技企业或者高管100%控股的科技企业均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上述人士还称,《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对于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业务,也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非保机构行为划定五条红线 短视频平台卖保险迎规范

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对于短视频等平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短视频平台本身是不需要持牌的,但在这上面发布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机构以及个人是需要持牌的,只有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下属的从业人员才能发布相关内容,且内容必须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另外,通过支付宝等网络平台买保险,《办法》也有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进行购买,卖保险平台不是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都属于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如何监管?过渡期多久?

《办法》规定,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另外,相对于传统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借助信息系统的版本管理、系统日志、分级存储等功能,可以更加方便地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这也为监管部门异地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