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业务管理系统满足公估备案条件

阅读  ·  发布日期 2019-06-21 14:09  ·  bladmin

  保险公估业务管理系统可以满足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的条件,除了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满足,但是在其他的方面还是需要以下的条件:

  (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5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5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

  (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先关信息化建设系统保险公估管理系统;

  (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七)有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估核心业务系统、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符合规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十一)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