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保险公估业务系统面临的挑战

阅读  ·  发布日期 2019-10-09 14:05  ·  bladmin

  经济新常态对保险公估业务管理系统的发展提出了新挑战。这意味着保险公估业结构需要优化、增长动力需要转换。保险公估能否顺利完成产业升级转型,即是意味着是否能够适应经济新常态形势。

  (一)业务结构扭曲,产能过剩明显。

  保险公估行业“高成本、高消耗、低效率”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引致全国保险公估市场“小、散、乱、差”,行业资本回报率不足5%,机构资产回报率逐年下降。当前,全国保险公估业务中车险公估业务占了一半,车险公估所从事的主要是现场查勘和定损。

  (二)有效供给不足,供需结构失衡。

  保险公估机构有效供给不足。保险公估业发展滞后于保险业总体步伐,现有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仍无法满足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业务需求,市场供需结构性失衡,大型保险公司萎缩外包公估业务。主要表现在:一是估损方法不够科学。对不同损失状况的资产,缺乏科学、合理的定损标准,定损依据不够客观。二是专业服务优势不够突出,对一些科技含量高、价值标的大,如核电、航空、大型船舶等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公估服务,服务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的公估服务,亟待进一步研究、开拓,与市场需求存在很大的差距。三是保险公估业务系统覆盖面不足。现有公估机构的服务网点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难以满足众多的中小保险公司机构不足、服务网络不够的市场需求。四是风险管理服务能力,难以满足经济社会日益发展带来的需求,在一些新型风险领域(如环境污染、食品卫生、巨灾、农业保险、安全生产等)的识别、评估、管理能力不强。

  (三)企业经营成本上升。

  一是我国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正在发生历史性变化,用工成本正在不断提高,加之新《劳动法》对劳动人权的进一步重视和保护,廉价劳动力时代走向终结。二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类生产要素价格在上升,整个社会的营商成本在不断提高,考验着保险公估机构对各类经营成本的消化能力。

  (四)法律地位的含糊带来发展的不确定。

  我国关于保险公估行业的法律相对滞后。在保险中介的三大产业链中,2009年《保险法(修订)》依然没有对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给予具体明确,没有对保险公估管理系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使得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地位无法像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一样得到体现。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下,保险公估法律地位的含糊性,使得保险公估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