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移动展业系统销售准入门槛提升
阅读 · 发布日期 2019-12-23 13:38 · bladmin近年来,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高速发展,成为保险经营当中的一抹亮色,但也正是因为发展快速,所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面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但在快速的发展迭代中,其中一些条款开始出现局限性,迫切需要修订。
如今,《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和最新监管思路也得以披露。《办法》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由此将经营业务的主体圈定为“保险机构”,而保险机构是指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保险机构都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明确指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多项条件。而所谓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移动展业系统。
据了解,《办法》设置的一般“准入”条件有8条,例如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办法》还指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自营平台应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保险中介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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