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移动展业系统平台新征途

阅读  ·  发布日期 2020-01-10 15:47  ·  bladmin

  要点一: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问:哪些机构可以做互联网保险业务?

  答:只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解读:《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的销售经营主体必须是保险行业的持牌机构,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且“一刀切”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这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这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有助于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同时,也符合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基调。

  要点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再定位

  问:第三方网络平台能否进行互联网保险销售?

  答:不能。

  解读:《办法》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在坚持“持牌经营”的同时,允许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划定业务范围内发挥优势。《办法》根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移动展业系统,将其划分为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并对三类机构拟定不同的监管规则,有收有放,分类处置。

  一是,明确具有场景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仅限于从事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活动。并明确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保险产品咨询、保费试算、片面比价和简单排名、代收保费、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等行为。

  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合作方的管理,加强网络安全,跟踪监测合作情况,鼓励科技与保险融合创新。

  三是,下一步拟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申请兼业代理资质,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代理保险销售。

  要点三:重新定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问: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开展线下销售吗?

  答:不可以。

  解读:《办法》明确了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政策。

  为鼓励探路创新,《办法》对其进行了定义,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要点四:放行更多跨区域销售险种

  问:保险公司线上跨区域销售险种的范围有变化吗?

  答:范围扩大了。

  解读:《办法》规定,根据互联网渠道特点和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

  (二)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四)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相比以往的规定,此次保险公司线上跨区域销售险种的范围新增: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储蓄属性较强的养老年金保险等。业内人士认为,这说明这些险种已被业内证明: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和风险管控。

  要点五:疏堵结合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

  问:对从业人员是否有具体的要求?

  答:有要求,且更严格了。

  解读:在《办法》要求投保和缴费界面须在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认为,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行为,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主要措施有: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三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四是,后续配套完善代理人监管制度,实现与互联网保险制度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