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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阅读
·
发布日期
2021-05-28 15:18 ·
bladmin
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目前共有146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中财产险公司74家,人身险公司72家,2020年共实现保费2979.2亿元,同比增长10.5%,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为6.58%。
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非法经营:
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场景和客户流量优势,在其主营业务流程中嵌入保险产品销售,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销售误导: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混淆经营产品类别,片面或夸大宣传等情形;
产品定价:
互联网保险销售速度快,覆盖面广,一旦产品定价出现偏差,将比传统销售方式更快消耗偿付能力;
信息安全: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金支付和信息集中于信息系统,一旦系统被黑客攻击,可能导致资金被盗取,用户信息被非法利用等巨大风险。
售后服务:
一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线下服务薄弱,投诉纠纷较多,整体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原则
:
机构持牌、人员持证,保护消费者权益,审慎监管,鼓励创新。
常见问题及解答:
1、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法人业务吗?
政策口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组织。
2、互联网保险业务是由消费者依托互联网自主完成投保行为,那么消费者可否委托中介从业人员进行投保操作?
政策口径:《办法》规定互联网业务应由投保人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的投保界面自行完成。实践中,若投保人行动不便利,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保操作,但保险机构要确保委托行为真实、合法。
3、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能否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政策口径:根据《办法》,
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它们可根据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互联网保险落地服务。
4、办法规定了自营网络平台的形式,其中对于不是网站或app的,应符合相关要求,那么保险机构在电商平台开设的门店、头条号、小程序、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平台企业账号是不是该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
政策口径:关于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非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要满足《办法》关于自营网络平台的基本要求。
5、保险公司全资控股的科技公司设立网络平台,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吗?
政策口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6、保险机构品牌、理念和保险知识的介绍和宣传,以及非商业目的的保险各类研究和宣传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否受《办法》规范?
政策口径:对保险机构品牌、理念和保险知识的介绍和宣传,以及非商业目的的保险各类研究和宣传不属于《办法》规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7、是否允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人员跨行政区域为临近地区客户提供服务?
政策口径:根据《办法》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在保证服务时效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属地化服务可不受经营区域的限制。
8、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可否在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份开展互联网业务?
政策口径: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可以不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其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范围和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9、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适用本办法吗?
政策口径:上述情形不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文章摘自行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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