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强化管控保险第三方网络平台
阅读 · 发布日期 2018-08-28 13:57 · bladmin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加强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系统,规范宣传、销售、理赔、纠纷解决等服务行为,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的管控,提高服务质量。
数据显示,目前互联网人身保险的渠道结构仍旧呈现以第三方平台为主、自建官网为辅的发展格局,但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投保比例正在提升。
尽管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改善保险服务一直是近年来保险监管及机构的重头戏,但市场上仍存在不少问题。
网络竞争日趋激烈
为促进保险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针对保险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格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改进保险理赔服务、大力加强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系统、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出要求。
针对销售行为不规范问题,《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强化销售宣传内容管理和销售行为管理,严格执行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促进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化。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几年发展迅猛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加强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系统,规范宣传、销售、理赔、纠纷解决等服务行为,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控,提高服务质量。
针对纠纷处理不及时问题,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畅通投诉渠道,健全保险纠纷协商和解机制,积极参加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数据,及时发现并改进服务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妥善解决保险消费纠纷。
据了解,银保监会下一步将通过开展服务评价、服务监测和服务标准化建设,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高重视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
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发布《2017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根据中保协对2017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累计规模保费的统计,在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61家人身险公司中,48家公司有自建在线商城(官网),55家公司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深度合作,其中47家公司采用官网和第三方合作“双管齐下”的商业模式。
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渠道结构仍旧呈现以第三方平台为主、自建官网为辅的发展格局,但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投保比例提升,传统寿险公司积极布局自营官网以及更多有竞争力的产品出现,自营官网的发展态势及增长速度迅猛,各家公司在自运营方面的能力提升。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目前第三方平台仍然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占主导,虽然近期市场份额下降。主要是由于其流量优势、场景创造能力的优势以及一定程度上的专业化优势。近期第三方平台份额下降,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整治以及监管政策的影响(寿险对于高现金价值产品的限制、车险费率市场化,网销价格优势不再等)有关。”
产销分离趋势待解
回顾中保协于2014年2月25日发布的首份《网络保险行业发展报告》, 2011年~2014年我国网络保险经营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其中,寿险公司44家,占比超过七成;网络保险保费从31.99亿元增至291.1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1.68%。产险公司保费增幅较高,达991.74%,寿险公司保费增幅达428.23%;网络保险投保客户数从815.73万人增至5436.66万人,增幅达566.48%。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给我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业内观点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外部环境得到改善。同时,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大多有强大的后台需求评估系统,可以获取客户的浏览信息,更深层次地分析和评估保险客户的潜在需求。另外,网购规模逐渐增大,也刺激着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发展。
“市场分工深化、产销分离是大势所趋,保险市场的专业化程度由此也会得到提升。分工的深化同时意味着合作的深化,产销分离要求保险公司与相关主体合作的深化,系统更好对接,在产品开发、服务等层面加强合作,共同提升对消费者的价值创造能力。”
不过相关研报指出,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也面临以下威胁。一方面来自保险公司内部抵制,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不仅与保险公司自建网站存在竞争,还给传统保险营销渠道带来巨大冲击,因此会遭到保险公司的内部抵制。首先,很多保险公司在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后,会与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相互竞争,为了增加自建网站保险的销售量,可能会逐渐减少利用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作为其销售渠道。其次,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了产品的在线销售,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这直接缩减了线下产品的销售量,给传统渠道员工带来失业危机,同时一些新旧文化的差异及冲突,导致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对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存在抵制。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猛,但其目前的监管相对落后。一是监管规则不够细节化,应加强对保险业务管理系统的运动;二是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批制度,互联网保险的成功在于产品创新,这就要求监管部门给予产品审批一定的指导;三是缺乏人员资格审查机制;,互联网保险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更高,必须同时熟悉互联网知识及保险知识,招聘人员时要经过严格筛选,才更有益于网络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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