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

阅读  ·  发布日期 2018-08-28 14:14  ·  bladmin

  近年来,保险经纪业务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全区保险经纪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同期总保费收入的88.53%。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仍然突出。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纪公司应统一使用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做好信息化管理。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经纪业务信息化管理

  经纪公司应使用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管理保险经纪业务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一)保险中介渠道管理

  具体要求:一是持有效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及有效两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方可作为中介录入系统,发放中介代码;系统应对有效期进行记载和识别,超出有效期的,系统应做出限制。二是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负责审核录入,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须与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一致,录入信息需经逐级审核,如有虚假,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及时清理系统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包括虚列机构和营销员、许可证过期机构和证书过期营销员等,确保实际数据、系统数据、报送监管部门数据三者相符。

  (二)联网出单管理

  具体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保险经纪机构出单系统应与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确保保单信息实时、完整地记录在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二是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领取、使用、核销、留存单证等信息,单证系统应与出单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三是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管理,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端口的发放须经省级保险公司审核批准,并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发放、使用、变更、注销等情况,严禁向非法中介发放远程出单端口,设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远程出单点不得挪出其营业场所。

  (三)佣金提取支付管理

  具体要求:一是佣金提取支付系统与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财务系统应实现无缝对接,确保佣金提取支付对象与投保单、保单记载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一致。二是对交强险等佣金比例有规定上限的险种,系统应按规定比例设定支付上限。三是系统应设定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自身投保业务不得提取佣金(销售中介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致时)。

  (四)查询汇总管理

  具体要求: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定义查询及统计功能,可通过中介机构、营销员、保单、时段、险种等要素逐单查询和统计保险中介业务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应至少包括保费收入、佣金提取比例、佣金提取额、保单号、中介机构名称、营销员姓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