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须符合规定

阅读  ·  发布日期 2018-08-29 14:31  ·  bladmin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专门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在业务流程、业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

  在《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规定》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规定》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和业务管理进行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规定》明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人。

  《规定》明确,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规定》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明确,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业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业务经营是否合法;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系统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