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红线: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阅读  ·  发布日期 2021-03-02 13:56  ·  bladmin

新规明确,互联网保险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才能展开,禁止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其中提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代理、经纪、公估等)。同时,保险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

 

 新规贯彻强化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原则,明确了互联网保险是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并通过负面清单方式明确非持牌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红线,促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可监管的框架下有序开展。

 

新规的亮点之一,便是去掉了2015版关于第三方平台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业务经营必须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基本原则,严禁非持牌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提供产品咨询、产品对比、设计方案等。

 

另外,新规还对于开放区域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型,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由银保监另行规定,未来互联网可全国销售产品类型将成为配套细则的关键。

 

除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两道红线外,客户投保必须回到保险公司的自营平台,这是新规划定的又一道红线。

 

新规明确,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所谓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应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