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业务系统规范保险业务行为

阅读  ·  发布日期 2019-05-14 14:04  ·  bladmin

  在依法监管的背景下,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首当其冲的事情就是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互联网监管制度。对于制度建设,建议如下:

  一是提高载体形式,形成完善规定。现行的《办法》、《通知》均为规范性文件,自身缺失对违规行为的罚则,而相关处罚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也未规定,无形中降低了制度对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处罚的确不是保险行政监管的终极目的,但的确是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采用保险移动展业系统开展保险业务监管的最有效手段。

  二是整合零散内容,明确监管要求。现行《办法》、《通知》,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要求是零散分割的,期待在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将现行的相关要求嵌入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中,便于监管机构依法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中,对于“三方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展方向做出明确界定:1.变身中介。本着明确在保险产业链条位置的原则,“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平台”变身为保险专业中介,名正言顺地按照实现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技术服务费,并遵守《保险法》规定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当然,也可以转身升级为互联网保险公司。

  2.维持现状。本着明确在保险产业链条位置的原则,“车险展业报价系统”继续作为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单纯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展业服务。

  三是借助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互联网保险业务是互联网技术在传统保险行业的运营,标志着保险行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互联网保险业态相适应,建议监管也要进一步加快信息化水平,本着“线下线上一致性、直销中介一致性”原则,以信息化为载体,通过系统适度对接,实现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足不出户”的互联网上实时、远程监管。

  根据保险业务发展阶段,当前以规范网络平台,尤其是三方网络平台的管理,规范管理互联网保险业务,以促进保险行业更好地发挥自身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