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又出新规,朋友圈卖保险要当心了

阅读  ·  发布日期 2020-10-28 15:51  ·  bladmin
行业内私下讨论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01
具体内容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公司?
 
《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是指银保监会为促进保险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专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哪些保险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销售保险?
 
1、互联网保险公司
 
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销售。但根据线上销售原则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2、非互联网保险公司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3、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区域限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4、银行兼业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应满足银保监会的相关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原则上不得在未开设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
 
02
注意事项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如何在互联网上销售保险
 
保险机构应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服务,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求投保人在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完成投保信息录入的除外。
 
如何在互联网上开展宣传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二是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同样明确了具体要求:
 
(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03
其他方面
 
产品方面,相较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的版本,此次《办法》并未明确指明可售卖的险种,而表示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并及时颁布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04
结语
 
当前保阶段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借助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和合理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
 
《办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互联网环境中的销售、宣传边界做了定义。同时《办法》也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彰显了强监管形势下对网络营销从严管控的决心。